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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崇 发表于 2008-9-22 20:01

新的士官管理规定内容是哪些?

解放军士官管理的新规定内容是什么?

〓苏霍伊〓 发表于 2008-9-24 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武警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军事素质过硬、专业技能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部司令部主管武警部队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 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 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计划生育、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 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五) 士官称职告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牵头,政治机关、后勤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武警部队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保持结构合理,不得随意高配、超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役的期限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执勤部队,优先保障基层单位,优先保障专业技术复杂的岗位。
第十条 机关和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基层士官的,应当经支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警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代理的,应当经支队(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执勤、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总部士兵调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支队(团)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基本条件:
(一) 志愿献身武警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除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训练机构培训的优先选取。
(二) 义务兵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处于相应的岗位,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和军队、武警部队技术兵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 义务兵选取为非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能力,并担任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执勤分队可选取副班长。特殊分队不担任正副班长职务的义务兵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只限于《武警部队士官编制标准》中明确的范围。
(四) 选取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 群众评议。由中队(连)级单位召开武警大会,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群众评议时,党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
(三) 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综合和群众评议的结果和申请人的德才表现,研究提出预选 对象,逐级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选取对象
(四) 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教育、法律常识等方面的考核和政治教育审查;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考核和体格检查。司令机关综合考核情况,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五) 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武警部队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并于选取结束一个月之内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士官的选取和晋升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在培训期间(含由地方、军队代培)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总队(不含北京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第一、二期士官由支队(团)级单位批准,第三,四期士官由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批准。总队指挥学院(校)执行第一至三期士官批准权限。
总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士官选取执行第一、二期士官批准权限。机动师、兵团指挥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士官选取由司令部归口办理,执行第一、二期士官批准权限。
(二) 北京总队第一、二期士官由支队级单位批准,第三期士官由师批准,第四期士官由总队批准。指挥学院和副师级支队执行第一至三期士官批准权限。
总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士官选取执行第一至三期批准权限;师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士官选取由司令部归口办理,执行第一、二期士官批准权限。
(三) 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第一、二期士官由支队级单位批准,第三期士官由总队批准,第四期士官由指挥部批准。
团级学校执行第一、二期士官批准权限,第三、四期士官由指挥部批准。师级学校执行第一至三期士官批准权限。
指挥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士官选取由司令部归口办理,执行第一至三期士官批准权限;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士官选取由司令部归口办理,执行第一、二期士官批准权限。
(四) 总部指挥学院和工程学院执行第一至四期士官批准权限。
(五) 总部机关直属单位,设有党委的支队级单位执行第一、二期士官批准权限,第三、四期士官分别由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批准;师级单位(特警学院、科技开发部、高岭训练基地、总医院、后勤基地)执行第一至三期士官批准权限,第四期士官分别由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批准;军级单位(医学院)执行第一至四期士官批准权限。
不设党委单位的第一至四期士官分别由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批准。
司令部管理局所辖直属单位的士官选取,由管理局归口办理,执行第一、二期士官批准权限,第三、四期士官由总部司令部批准。
(六) 第五期、六期士官统一由总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送院校士官队培训,培训时间为二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师)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队承训。
第二十三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支队(团)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校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总队(师)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军校或地方的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支队(团)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逐步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七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不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八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重点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尊干爱兵、表率作用、求知成才、婚恋家庭、生活消费、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 按照武警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干部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严禁打骂体罚和侵占义务兵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支队(团)以上单位,应当针对士官队伍中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集中教育整顿或整训。
第三十三条 士官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四条 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连)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特殊情况需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本人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总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二)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详见附表)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 驻新疆部队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只要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协调和批准程序,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第三十六条 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七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住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士官档案,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
第三十九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第四十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的10%以内,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掌握。
第四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高的评为优秀士官:
(一) 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 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 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 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者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者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称职率高的评为称职士官:
(一) 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严重违纪问题。
(二) 本职业务熟悉,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 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 完成任务圆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率高的评为不称职士官:
(一) 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
(二) 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 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 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和案件。
第四十五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按“三评一定”的方法实施:
(一) 自我评估。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自我评估称职等级。
(二) 群众评议。召开中队(连)武警大会,组织士官逐个述职,尔后组织全体人员对士官逐人进行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的无记名民主测评。评议结果由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综合。
(三) 组织考评。依据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军事、政治和专业技能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定中不再单独组织。其他考评内容,由支队(团)级单位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尔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四) 等级定位。支队(团)级司令机关综合个人评估、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的情况,提出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方案,提交支队(团)级党委研究。支队(团)级党委对每个士官提出称职等级定位意见,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确定每个士官的称职等级。评定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讲评,完善措施,对评定的结果要反馈给基层并与本人见面,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建立责任制,跟踪抓好落实。
第八章 待遇
第四十七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八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 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 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 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支队(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警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 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 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别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五十一条 第五、六期士官经总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福利待遇,第五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警官相同,第六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警官相同。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 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 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地部队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第五十三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大队(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过支队(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武警部队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探亲休假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执行:
(一) 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十五天。
(三)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四) 实行晚婚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七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五十五条 士官亲属来队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 第一期士官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确需来队的,领导要从严控制。来队留住时间:直系亲属不超过十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大队(营)或支队(团)级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夫妻分居两地,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假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 基层中队(连)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婚士官人数的10%。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五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原则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第一、二期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第三期以上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第五、六期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志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
第六十条 第一、二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的,由支队(团)级单位批准;第三、四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的由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第五、六期士官作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均由总部司令部批准。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二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 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第六十三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 服现役满十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未满十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五)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
第六十四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五十五岁的;
(二) 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总队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六十五条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改按义务兵退伍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六十六条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和改按义务兵退伍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六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 国家或者部队建设需要的;
(二) 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 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四)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
第七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必须在三十天以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报到前发生问题的由原部队负责处理;逾期报到期间发生问题的由本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优秀士官的应当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第七十四条 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 个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 所领导的单位获得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官的;
(四) 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者武警部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司令部机关批准,高级士官由总部司令部批准。
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士官可选送武警部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警官。
第七十六条 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不称职士官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工资;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从批准的下月起,免去其职务,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
第七十七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
(一) 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不称职士官的;
(二)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者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 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的;
(四) 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以及私自将在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
第七十八条 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
(一)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 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三) 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士官的;
(五) 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
(六)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七) 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
(八) 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武警部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二000年九月八日颁发的武警部队《士官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符张涛 发表于 2008-9-25 19:58

看来很严格!!!!

dhymjh 发表于 2008-11-12 09:26

请问,这个是解放军四总部今年9月22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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